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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849号原告郑某,女,1980年5月16日,汉族,住晋州市,被告陈某,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8月7日诉至法院,2017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某负担。审判员  吴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