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849号原告郑某,女,1980年5月16日,汉族,住晋州市,被告陈某,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8月7日诉至法院,2017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某负担。审判员 吴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