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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春霞与被执行人杨立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霞,杨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陈春霞,女,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毕郭镇朱家庄村。被执行人:杨立祥,男,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郑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霞与被执行人杨立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立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YGWX**号长安牌SC71XXX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杨立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YGWX**号长安牌SC71XXX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  福  建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  尚  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靖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