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斯琴高娃、正晓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斯琴高娃,正晓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4079号原告: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鼎盛华世纪广场综合楼17号楼11层14号。法定代表人:李静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辰,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斯琴高娃,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正晓滨,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斯琴高娃、正晓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斯琴高娃、正晓滨的起诉。审判员 赵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卉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