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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柯德青、林祖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德青,林祖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573号申请执行人:柯德青,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祖雨,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30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林祖雨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祖雨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土地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林祖雨所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屋所有权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二、被执行人林祖雨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