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4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泰安市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4045号之一申请人:泰安市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钢材大市。被申请人:山东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申请人泰安市某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泰安市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存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