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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八宝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瑞华药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八宝街支行,四川瑞华药业有限公司,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苹果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八宝街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88号。负责人周川,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瑞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华区双林路2号。法定代表人苏青,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80号信都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沈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3号东方希望科研楼A座6楼。法定代表人粟世金,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金苹果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80号信都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彭伟,董事长。我院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年7月23日出具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365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24日,以(2014)成铁中执字第245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八宝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瑞华药业有限公司、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苹果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公证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本院终结了(2014)成铁中执字第2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7日以本案号恢复了执行,后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需要时间,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等实现债权合法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71执恢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化明审判员  樊 荣审判员  李文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