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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段云与寇功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云,寇功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739号原告:段云,男,1969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多田,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寇功清,男,1967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武,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段云与被告寇功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段云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段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由原告段云负担。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志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