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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9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超与乐山金石焦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乐山金石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501号原告:杨超,男,生于1974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巫青霖,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沐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乐山金石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舟坝镇夏寨村七组。法定代表人:余友元,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志忠,男,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伟,男,公司办公室文员。原告杨超与被告乐山金石焦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受理。因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受理了被告乐山金石焦化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故本案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欧显容审判员  彭淑容审判员  毛 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梦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