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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荣丽霞、王治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荣丽霞,王治国,马建国,范瑞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234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旗政府东侧。法定代表人尹宝堂,系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付玉霞,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荣丽霞,公务员。被告王治国,无业。被告马建国,公务员。被告范瑞霞,公务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荣丽霞、王治国、马建国、范瑞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583元,减半收取2291.50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霍晓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