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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孝坤、钟春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72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审监庭。被执行人:陈孝坤,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春兰,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小川,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李祖发与陈孝坤、钟春兰、李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6474元,由陈孝坤、钟春兰、李小川承担。因陈孝坤、钟春兰、李小川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审监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孝坤、钟春兰、李小川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李祖发申请强制执行陈孝坤、钟春兰、李小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7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清湖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