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六中执恢字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朝明、冯永会与被执行人盘州市人民政府(原盘县人民政府)履行颁证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朝明,冯永会,盘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中执恢字00001号申请执行人陆朝明,男,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永会,女,1937年9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盘州市人民政府(原盘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令波,该市市长。申请执行人陆朝明、冯永会与被执行人盘州市人民政府(原盘县人民政府)履行颁证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黔六中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责令被告盘县人民政府于六十日内履行为原告陆朝明、冯永会颁发位于盘县珠东乡十里村六组王家坟80亩林地林权证的义务。判决生效后,因盘州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朝明、冯永会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盘县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要求其依生效判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随后启动为申请执行人颁证的程序。2012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中止案件的执行,若出现被执行人停止履行颁证义务的情形,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19日,盘县林业局代表原盘县人民政府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盘县林业局不予登记林木和林地权属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因需要颁证的林地没有明确的界限,没有标明界桩,无法勘定“王家坟”80亩林地准确位置,对申请执行人“王家坟”林木和林地权属不予登记。2015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立案恢复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再次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继续履行颁证义务。执行中查明,需要颁证的林地没有明确的界限,没有标明界桩及准确位置,不符合同《林木和林地权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被执行人暂时无法向申请执行履行颁证义务。加之申请执行人已于1998年9月对上述土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六中执恢字000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 金代理审判员 黄尧举代理审判员 李令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兆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