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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素芬、张国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芬,张国防,王庆斌,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刘素芬,女性,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高青县。申请执行人:张国防,男性,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高青县。被执行人:王庆斌,男性,汉族,1956年8月18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张建华,男性,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刘素芬、张国防与王庆斌、张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庆斌、张建华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素芬、张国防依据的(2014)高民初字第444号执行完毕。审判长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