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90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汶上县,现住即墨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86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9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即墨市某某镇某某村翻墙进入被害人韩某暂住处,盗窃现金58.7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手表二块、项链二条、戒指一枚。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52元。案发后,被盗物品(除手表一块)已提取发还被害人。因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蒙蒙刑事速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