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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婷、李惠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婷,李惠容,江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603号申请执行人:王婷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惠容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江友辉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婷与被执行人李惠容、江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仓民初字第27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惠容、江友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惠容、江友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仓民初字第2700号民事判决中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蒸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郑敏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王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