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1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晏建华与吴志忠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建华,吴志忠,袁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0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晏建华,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吴志忠,女,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袁志勇,男,196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吴志忠、袁志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西诚达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志忠名下位于湾里区太平乡合水瀚德逸居公寓6号楼3单元401��的房产,评估价为555185元。后依法在淘宝网对该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8月16日,竞买人黄平(身份证号:)以41903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套房产,并已交纳全部拍卖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志忠名下位于南昌市湾里区太平乡合水瀚德逸居公寓6号楼3单元401室的查封。二、位于南昌市湾里区太平乡合水瀚德逸居公寓6号楼3单元401室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竞买人黄平(身份证号:)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平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黄平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等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