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46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峰标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敦和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峰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敦和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46943号原告:北京世纪峰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155号2-10幢7层8号。组织机构代码:34829XXXX。法定代表人:郭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博文,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峰标科技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单位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林,北京泽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敦和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北京敦和国际影视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1-15幢北楼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群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凤兰,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敦和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桢,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世纪峰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峰标公司)与被告北京敦和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和国际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世纪峰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博文、段晓林,敦和国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凤兰、王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世纪峰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敦和国际公司向世纪峰标公司支付未付清的服务费783901元;2、敦和国际公司向世纪峰标公司支付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12月1日因延期支付前述未结清服务费所产生的逾期利息23355.98元,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3、敦和国际公司按照双方合同总价的日千分之五向世纪峰标公司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的逾期违约金1889201.41元;4、敦和国际公司向世纪峰标公司支付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分别同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和第三项;5、敦和国际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9日,敦和国际公司与世纪峰标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约定敦和国际公司委托世纪峰标公司进行甜橙金融二月红包及元宵活动策划传播,交付时间为2016年3月1日,服务价款(含税)为1567802元,敦和国际公司须在签订服务合同起7个工作日内向世纪峰标公司预付50%的合同金额即783901元,经敦和国际公司确认后在正式交付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世纪峰标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783901元;关于违约责任,服务合同第9.5条约定,世纪峰标公司工作在获得敦和国际公司验收合格且敦和国际公司收到世纪峰标公司开据的正规发票后,敦和国际公司应按服务合同规定时间付款,若敦和国际公司未按规定时间付款,则在逾期7个工作日后,每逾期一天敦和国际公司应支付服务合同的服务费总金额的0.5%作为逾期违约金,直至敦和国��公司付款为止。合同签订后,世纪峰标公司按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向敦和国际公司交付了约定的工作成果,但敦和国际公司并未按照合同按时付款,至今仍拖欠剩余服务费。世纪峰标公司与敦和国际公司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敦和国际公司辩称,不同意世纪峰标公司的诉讼请求。敦和国际公司并未违约,而是世纪峰标公司违约在先。第一,世纪峰标公司没有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向敦和国际公司交付知识产权成果,属于根本违约,世纪峰标公司应于2016年3月1日前将知识产权成果(包括呼朋唤友我做煮H5网站的源文件、文字图案、图片、设计元素)交付敦和国际公司,然而其至今拒绝交付,致使敦和国际公司无法行驶复制、发表、分配、出售等相关权利;第二,世纪峰标公司未按照服务合同约定交付SEO优化效��报告等文件,属于重大违约;第三,世纪峰标公司制作效率低下,在元宵节当晚8点6分才发布约定网页,而公众号推送时间居然是在元宵节次日,导致敦和国际公司的宣传目的无法实现,进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第四,服务合同约定世纪峰标公司负责对成果进行修改、补偿、完善直至符合敦和国际公司及其客户的要求,由于世纪峰标公司的过错,导致敦和国际公司直接被客户扣款达96672元;第五,服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没有实现,世纪峰标公司未取得敦和国际公司的验收,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发票;第六,世纪峰标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且重复计算,远远高于其实际损失,敦和国际公司申请依法调整减少,另外,世纪峰标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敦和国际公司未付款符合合同约定,不属违约,请法院依法驳回世纪峰标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9日,敦和国际公司与世纪峰标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敦和国际公司委托世纪峰标公司进行甜橙金融二月红包及元宵活动策划传播,服务合同内容包括:呼朋唤友我做煮H5网站创意制作、红包LandingPage告知页及主视觉、元宵活动贴片广告制作、红包和元宵节SEO优化、红包和元宵节EPR传播;该服务合同还约定,工作成果的交付时间为2016年3月1日,服务价款(含税)为1567802元,敦和国际公司须在签订服务合同起7个工作日内向世纪峰标公司预付50%的合同金额即783901元,经敦和国际公司确认后在正式交付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世纪峰标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783901元;关于违约责任,服务合同第9.5条约定,世纪峰标公司工作在获得敦和国际公司验收合格且敦和国际公司收到世纪峰标公司开据的正规发票后,敦和国际公司应按服务合同规定时间付款,若敦和国际公司未按规定时间付款,则在逾期7个工作日后,每逾期一天,敦和国际公司应支付服务合同的服务费总金额的0.5%作为逾期违约金,直至敦和国际公司付款为止。此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世纪峰标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敦和国际公司开具了第一笔服务费783901元的发票,敦和国际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服务费783901元。2016年2月22日(即2016年元宵节)20时左右,呼朋唤友我做煮H5网站(以下简称H5网站)上线。此后,世纪峰标公司陆续将SEO优化报告和EPR传播报告以日报的形式邮件发送给敦和国际公司。2016年7月28日,世纪峰标公司向敦和国际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敦和国际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783901元。敦和国际公司至今尚未支付该笔费用。诉讼过程中,世纪峰标公司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为2016年3月1日,在正式交付后15个工作日内,敦和国际公司结清款项,即敦和国际公司应在2016年3月22日之前结清款项,故应从2016年3月23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世纪峰标公司已经将H5网站上线并将SEO优化报告和EPR传播报告发送给敦和国际公司,世纪峰标公司已按照服务合同履行自身义务,且敦和国际公司在合同履行期满至本案起诉之日长达9个月期间未向世纪峰标公司就交付成果问题提出��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世纪峰标公司已经履行完成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现敦和国际公司未按期支付剩余服务费,应属违约,敦和国际公司理应支付剩余服务费,故对于世纪峰标公司要求支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合同约定为准;对于世纪峰标公司要求敦和国际公司支付因延期结清服务费所产生的自2016年3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敦和国际公司逾期支付服务费的行为确给世纪峰标公司造成了相关损失,故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未支付的服务费7839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世纪峰标公司要求敦和国际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综合案情世纪峰标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虑到世纪峰标公司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已得到支持,故本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具体数额本院予以酌定。对于敦和国际公司辩称世纪峰标公司没有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向敦和国际公司交付知识产权成果,属于根本违约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此系双方对交付方式未作明确约定所致,且敦和国际公司已经实际使用了H5网站,且未提出异议,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敦和国际公司辩称世纪峰标公司未按照服务合同约定交付优化效果报告,属于重大违约的辩解意见,根据世纪峰标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已经以日报的形式将相关报告发给敦和国际公司,其已经完成了交付SEO优化效果报告等文件的义务,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敦和国际公司辩称世纪峰标公司在元宵节当晚才发布约定网页,导致其宣传目的和合同���的无法实现的辩解意见,现世纪峰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H5网站上线并提交了相关工作报告,应视为其已履行了工作成果的交付,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敦和国际公司辩称由于世纪峰标公司的过错,导致其直接被客户扣款96672元的辩解意见,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敦和国际公司被客户扣款事宜不应作为其拒绝支付世纪峰标公司剩余服务费的抗辩事由,故对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敦和国际公司辩称世纪峰标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发票的辩解意见,经查明,系敦和国际公司相关项目人员要求世纪峰标公司暂不予开具发票,现敦和国际公司以此为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敦和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给付北京世纪峰标科技有限公司剩余服务费783901元及相关逾期付款利息(以783901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北京敦和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给付北京世纪峰标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北京世纪峰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47元,由北京世纪峰标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7508元(已交纳);由北京敦和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23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黄钟甲人民陪审员 杨立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