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守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661号被执行人李守朝,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守朝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追缴被执行人李守朝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李守朝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守朝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守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守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平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追缴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审判员 宋华海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 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