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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民终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林思静、严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思静,严华,王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4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思静,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华,女,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淮北市九一〇厂退休职工,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君,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楠,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林思静因与被上诉人严华、原审被告王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思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思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思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48元,减半收取11424元,由上诉人林思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化启武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闪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