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终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林思静、严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思静,严华,王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4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思静,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华,女,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淮北市九一〇厂退休职工,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君,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楠,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林思静因与被上诉人严华、原审被告王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思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思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思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48元,减半收取11424元,由上诉人林思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化启武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闪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