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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区友邻装饰设计工程部与张伟、高佳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区友邻装饰设计工程部,张伟,高佳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596号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东区友邻装饰设计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55号朗晴假日园3期6幢3座20卡。经营者:魏建军,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松,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方玉,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伟,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浙江省岱山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反诉原告):高佳林,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黑龙江省宁安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涛,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秋霞,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东区友邻装饰设计工程部(以下简称友邻工程部)与被告张伟、高佳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张伟、高佳林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友邻工程部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方玉,被告张伟、高佳林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友邻工程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张伟、高佳林向原告支付尚欠装修工程余款33424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于2014年5月30日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书,约定原告承揽两被告位于中山市××区××路××房室内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半包,工程款采用分阶段支付的方式,最后一期余款须在工程竣工后一星期内付清。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开始装饰施工,于2014年9月30日竣工,工程实际总价143424元,被告已付110000元,尚欠33424元。两被告在工程竣工后不久入住该房屋,经原告多次追讨工程款余款,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原告友邻工程部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装饰装修合同书、友邻工程部结算报价表9张、友邻工程部隐蔽工程项目1张、业主要求拆除项目工程1张。被告张伟、高佳林辩称,1.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工程款33424元与事实不符,本案工程量应以两被告签名确认的单据为准,被告确认工程总价为132443元、被告已经支付110000元,且原告发给被告的律师函中主张工程款总价为132443、被告已经支付110000元、尚欠工程款22443元;2.涉诉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最严重的问题是原告安装空调的位置不合理,导致空调主机无法排水,一开空调就渗水,被告为此多次要求原告返修。被告张伟、高佳林就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照片7张;2.工程预算表;3.律师函。反诉原告张伟、高佳林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反诉被告友邻工程部赔偿反诉原告张伟、高佳林1327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30日,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反诉被告承揽两反诉原告位于中山市××区××路××房室内装修工程。但反诉被告交付的泥水工程及木工工程均不符合质量要求,主要表现为多处墙体出现裂缝,排风扇及空调安装不稳当,影响两反诉原告对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存在安全隐患。两反诉原告多次要求反诉被告返修,但结果均不如意。反诉原告张伟、高佳林于反诉中提交的证据与本诉证据一致。反诉被告友邻工程部对反诉辩称,1.装修工程报价书涉及的空调漏水属于空调安装质量,两反诉原告挂绿色植物阻挡空调出风口,严重影响冷热交替,造成空调冷凝水过多所致。空调系业主自购,安装由销售方负责,与原告无关。2.卫生间排气安装位是基于房屋主体结构所需,因淋浴间位于7楼空调室外机错层下方下负250mm,此处涉及建筑主体结构无法安装排气,考虑到卫生间天花平面美观实用,反诉被告在征求反诉原告意见后安装,且不影响排气效果。漏水发霉因空调保温棉太薄漏蒸发水所致,属于空调安装方的责任,空调安装方已经主动维修。3.装修工程报价书涉及的书房书柜、木器油漆与本案无关。4.装修工程报价书涉及的阳台洗衣机排水管问题不属于反诉被告的施工范围,且反诉原告验收时阳台并无漏水积水现象,至今也未发生楼下业主反映漏水的情形。洗衣机大理石柜是反诉原告自购安装的,漏水因洗衣机下水开孔未对准阳台下水道所致,责任在反诉原告。5.装修工程报价书涉及的墙面开裂因物业问题所致,开工前反诉被告发现墙面及天花整体空鼓,考虑到后期责任划分,反诉被告拒绝进场施工,因此反诉原告申请物业对部分墙面进行修缮处理,但未完全处理好,施工前反诉被告已告知反诉原告可能出现问题。墙面开裂属于房屋建筑中出现的问题,且经反诉被告施工时进行了补救,现仅是轻度部分开裂。反诉被告友邻工程部于反诉中提交的证据与本诉证据一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30日,张伟(甲方)与友邻工程部(乙方)签订装修装饰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名称豪逸御华庭5栋601房高小姐;承包方式为半包承包方式,工程造价为100300元;工期90天,自2014年5月30日开工,于2014年9月30日竣工;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影响工程质量,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签订合同时付5000元定金,水电竣工验收后泥水工进场前付总价的40%,泥水竣工验收后木工进场前付总价的30%,木工竣工验收后付总价25%,总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星期内一次付清余款;工程造价(工程量)有增加时,甲方应依所增加额度按比例增加付款金额(含前期已交工程款亦按比例及时增补);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亲自接到上述资料,当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当天内结清尾款,乙方开保修卡给甲方;甲方交款以乙方出具签名的收据为准;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0.1%的滞纳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友邻工程部于合同签订当天进场施工,于2014年9月30日完工,张伟、高佳林于2014年年底入住涉案房屋。2015年3月,张伟与友邻工程部签订广东省中山市友邻装饰有限公司结算报价表(以下简称结算报价表),注明“总造价:152757元×85折=129843元”,并载明鞋柜旁镜子1000元、书房电脑台面玻璃300元、主卫洗手台柜门及玻璃500元、墙面铲灰800元未纳入结算项目。2015年12月9日,友邻工程部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张伟、高佳琳发送律师函,注明:“友邻装饰自2014年5月30日开始装修施工,于2014年10月30日竣工,工程实际总价132443元。你方已支付110000元,尚欠余款22443元。经友邻装饰多次追讨,你方一直拒绝支付……请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友邻装饰付清全部余款……”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友邻工程部于2016年1月7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庭审中,友邻工程部明确涉案房屋装修装饰工程总造价为132443元,但其应张伟、高佳林要求拆除部分项目工程,该拆除部分工程造价为10981元,故实际工程总造价为143424元。诉讼中,本院依张伟、高佳林申请,委托广州市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付宝公司)就涉案房屋装修装饰工程进行质量鉴定。装付宝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出具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空调预埋管道:①主卧空调漏水情况……冷媒管滴水属于空调冷媒管保温层安装不合格,冷凝水排水管滴水属于安装不合格(未做防结露处理措施)。出风口百叶滴水属于使用过程中由于室内空气适度温度等原因引起的正常反应,不属于施工质量问题;②书房空调出风口百叶滴水属于使用过程中由于室内空气湿度温度等原因引起的正常反应,不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排水安装工程:①阳台洗衣机排水管漏水——排水良好未见漏水;②厨房洗菜盆排水漏水至阳台——属于给水管水阀漏水(水阀质量问题)以及洗菜盆菜板架空洞漏水(洗菜盆质量问题及使用不当)所致,排水系统无问题;③主卫下水道臭……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其他工程:①柜门关闭不到,属于质量问题,门铰已坏;②客厅吊顶裂纹2条,吊顶与楼板间8个阴角全部有裂纹——属于施工质量问题;③餐厅开工面门板旁边墙面涂料颜色不一致——属于施工质量问题;④主卧天花吊顶灯槽四周阴角裂纹多处,飘窗吊顶出裂纹多条——属于施工质量问题;⑤客房靠卫生间墙面腻子鼓起脱离——属于卫生间渗水所致,水源为隔壁卫生间,为施工质量问题。友邻工程部及张伟、高佳林均确认前述工程质量鉴定结果。后根据张伟、高佳林的申请,本院委托佛山市顺正特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顺正公司)就前述质量鉴定报告中列出的质量问题对涉案房屋工程制定修复方案。顺正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出具装饰装修修复方案,主要修复方法为:(一)主卧柜门关闭不严密修复:拆除更换,2扇,尺寸为450mm×600mm(按原材质);(二)客厅及卧室吊顶与楼板接口处有裂纹修复:在原开裂处铲除原腻子,采用防裂带用白乳胶封贴,再刮腻子修复,补刷墙漆(主卧约12.6㎡,客厅约16.0㎡);(三)餐厅墙面涂料颜色不一致修复:整面墙重新滚刷原色调内墙漆,约4.65㎡;(四)客房墙面腻子鼓起及卫生间渗水修复:拆除原墙面硅澡泥0.5㎡,用硅澡泥材质修复后,整面墙重新滚刷原色调内墙漆5.66㎡;卫生间渗水做防水处理,先拆除玻璃门1道,座厕1个,洗手台1个,然后拆除原地板砖3.86㎡,从地面起1米高位置拆除内墙瓷砖约8.0㎡,重新刷JS防水处理约11.8㎡,涂刷两遍,按原恢复地板砖及内墙瓷砖;底层腻子因渗水损坏修复处理,滚刷内墙漆约1.69㎡。张伟、高佳林对修复方案无异议;友邻工程部认为对修复方案提出异议,认为卫生间渗水并不能充分确认,可以采用新型直接涂抹在瓷砖表面的防水涂料。顺正公司对友邻工程部异议回复如下:直接在瓷砖上涂刷防水涂料无法真正达到防水效果,因瓷砖表面有一层釉质,防水层在瓷砖表面容易造成脱落,无法跟基层粘接牢固,要完全堵漏必须拆除瓷砖装修层重新做防水层。针对前述修复方案,根据张伟、高佳林的申请,本院委托了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对涉案房屋修复进行造价鉴定。2017年4月10日,华联公司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意见为:1.本案计税模式采用增值税模式;2.涉案房屋修复工程鉴定评估总造价为7923.42元。友邻工程部就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认为:坐厕与洗手台独立安装,可以拆除冲洗安装,无须更换新的坐厕与洗手台。华联公司回复如下:修复方案没有明确更换新的坐厕与洗手台,但也没说不需要更换坐厕与洗手台,施工拆除中是否确保坐厕与洗手台完好无损不能确定;坐厕与洗手台能否重新安装,不是华联公司考虑范围,华联公司根据委托内容,就涉案房屋修复工程的费用全面考虑。友邻工程部对前述造价鉴定意见书及华联公司就其异议回复予以认可。张伟、高佳林就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认为:1.鉴定书中参数均来自于大型招标工程,本案需要鉴定项目所需材料、工程造价针对小家庭装修,家庭之用的装修原材料、造价精细化程度较高,返修价格相对要更高;2.漏算对涉案房屋楼下的501房修复费用的鉴定;3.申请鉴定时要求重做沉箱、试层水管,鉴定书未列明该费用;4.公告卫生间玻璃隔断门拆装会损坏,不能用回原材料;5.鉴定书部分鉴定价格不合理,远低于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不符。华联公司回复如下:1.本鉴定符合有关规定及规范,计价过程不会因工程大小、材料而不同,计价方式大小型通用,按规范要求,首先采用中山市发布的材料信息价;2.对于501房修复费用已算,“铲除底层渗水损坏的腻子层”及“回复底层渗水损坏的内墙漆”均对应修复方案计价;3.修复方案未列明重做沉箱、试层水管;4.同意对“公告卫生间玻璃隔断门拆装会损坏,不能用回原材料”部分进行修改;5.本鉴定工程均按计价规则取费,材料价均采用中山市发布的信息价,根据计价规程,首先采用信息价。华联公司根据张伟、高佳林所提异议内容核算出涉案房屋修复工程总造价应增1306.41元。张伟、高佳林确认前述造价鉴定意见书及针对其所提异议回复的真实性,但认为本案属于小家庭装修,费用会比工程造价更高,较评估费用上浮20%是正常的。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友邻工程部与张伟、高佳林签订的装修装饰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友邻工程部已完成涉案房屋的装修,张伟、高佳林亦已居住使用,部分装修质量不合格可通过友邻工程部履行修复义务予以完善,故张伟、高佳林应依约支付工程款。结算报价表及友邻工程部发送的律师函均确认涉案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实际总价132443元。友邻工程部另主张,其应张伟、高佳林要求拆除了部分项目,该拆除部分项目工程造价为10981元。因张伟、高佳林对该拆除部分项目不予确认,而友邻工程部又未能就该拆除部分项目的事实及相关费用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友邻工程部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涉案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实际总造价为132443元。现双方均确认张伟、高佳林已付工程款110000元,因此,张伟、高佳林尚余工程款22443元(132443元-110000元)未支付,其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友邻工程部要求张伟、高佳林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即张伟、高佳林应以欠付工程款2244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友邻工程部作为施工方,应交付质量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给张伟、高佳林使用。现涉案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部分质量不合格,友邻工程部应赔偿就此给张伟、高佳林造成的损失。针对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张伟、高佳林已委托顺正公司、华联公司分别制定修复方案、进行造价鉴定,顺正公司、华联公司作为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其出具的修复方案或鉴定意见均不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且修复方案及鉴定结论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友邻工程部对修复方案提出异议,张伟、高佳林对修复方案造价持有异议,但均未提交有效证据反驳修复方案或鉴定结论,故本院认为前述修复方案及造价鉴定程序合法有效、内容真实可信、结论清楚,本院对修复方案及鉴定结论均予以采信,并认定涉案房屋修复方案总造价为9229.83元(7923.42元+1306.41元)。故本院确认友邻工程部应向张伟、高佳林赔偿损失9229.8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伟、高佳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区友邻装饰设计工程部(经营者魏建军)支付工程款2244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22443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反诉被告中山市东区友邻装饰设计工程部(经营者魏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张伟、高佳林损失9229.83元;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区友邻装饰设计工程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张伟、高佳林的其他反诉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原告中山市东区友邻装饰设计工程部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东区友邻装饰设计工程部负担209元,被告张伟、高佳林负担427元(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东区友邻装饰设计工程部);反诉案件受理费66元(反诉原告张伟、高佳林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张伟、高佳林负担20元,反诉被告中山市东区友邻装饰设计工程部(经营者魏建军)负担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反诉原告张伟、高佳林);鉴定费18440元(反诉原告张伟、高佳林已预交),由反诉被告中山市东区友邻装饰设计工程部(经营者魏建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反诉原告张伟、高佳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辉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楚英冯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