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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云初、邵艮玲与蒋雄、李燕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4执恢96号李云初、邵艮玲: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云初、邵艮玲与被执行人蒋雄、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湘0724执恢96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已产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于2017年8月22日由本院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云初、邵艮玲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00元已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湘0724执恢96号蒋雄、李燕: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云初、邵艮玲与被执行人蒋雄、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湘0724执恢96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已产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于2017年8月22日由本院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云初、邵艮玲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00元已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