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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詹国清、詹明清、詹其彬其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詹国清,詹明清,詹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4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被执行人:詹国清。被执行人:詹明清。被执行人:詹其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詹国清、詹明清、詹其彬其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等50263.22元。在执行中查明:1、二案扣划被执行人詹明清仅有的银行存款3500元,其余二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2、三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均无商品房购买登记记录;3、均无车辆购买登记记录;4、本院未能查找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7年6月13日,经本县向义镇四方村村民委员会证实,三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6、2017年7月17日,本院将上述查明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 军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洪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