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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答涛、唐文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答涛,唐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9执异4号案外人:马平。申请执行人:答涛。被执行人:唐文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答涛与被执行人唐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马平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桂0109执2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在依法审查异议过程中,案外人马平自愿提出了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马平自愿向我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马平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粟少清审判员  韦明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 玮附: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