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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字第4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与赵付拴、赵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赵付拴,赵艳丽,王国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字第4456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李家寨村负责人:徐晓光,该社主任被告:赵付拴,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赵艳丽,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国东,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与被告赵付拴、赵艳丽、王国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