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和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和崎实业有限公司,余雪莲,高鹤,郑耀良,上饶市宇晨实业有限公司,叶新明,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693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23号。负责人:付少平,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上饶市和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东大道77号17楼1-3号。法定代表人:余雪莲,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余雪莲,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高鹤,男,1983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郑耀良,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上饶市宇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延伸段27、29号1幢1-1。法定代表人:叶新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叶新明,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陈艳,女,1978年6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市和崎实业有限公司、余雪莲、高鹤、郑耀良、上饶市宇晨实业有限公司、叶新明、陈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信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上饶市和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余雪莲、高鹤、郑耀良、上饶市宇晨实业有限公司、叶新明、陈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上饶市和崎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6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