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22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东怀与黄勇秋谭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东怀,谭春燕,黄勇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东怀,男性,汉族,1981年0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谭春燕,女性,汉族,1988年04月07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勇秋,男性,汉族,1987年09月0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东怀与黄勇秋,谭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勇秋,谭春燕未履行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2017)陕022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苹果款244500元、案件受理费2480元、保全费1742元、案件执行费3567元,总计2522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勇秋,谭春燕存款39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同 刚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