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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邓某安、高某聪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安,高某聪,陈声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终25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安,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初中文化,住广宁县。2017年1月1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聪,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初中文化,住广宁县。2017年3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声雄,曾用名陈志勇,绰号“八筒”、“大八”,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初中文化,住广宁县。2012年12月5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声雄、邓某安、高某聪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粤1223刑初70号刑事判决,又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粤1223刑初70号刑事裁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某安、高某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3月12日凌晨2时许,周某(已判刑)接到欧某平(绰号“四眼平”、在逃)电话,得知一台货车经过某镇佛仔岭路段时掉落一重铁砸烂路面,欧某平以被告人周某是本地人可向车主索取赔偿为由叫其快到现场,周某遂将该情况告知陈声雄。随后周某与被告人高某聪驾驶被告人高某聪的黑色雅阁牌汽车,由被告人邓某安驾驶陈声雄的本田汽车搭载吕某2(绰号“乌拉圭”,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陈声雄,分别一起驾车去到广宁县某镇镇源村委会佛仔岭路段,与已驾驶粤S×××××小轿车到达现场的欧某平汇合。后被告人陈声雄、邓某安、高某聪等人遂以被害人张某良所驾驶的车牌为湘N×××××车掉落的货物砸烂佛仔岭路段路面阻碍某非金属矿精加工有限公司的车辆出入为由,要求被害人张某良赔偿损失,在遭到拒绝后,欧某平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张某良脸部,被告人陈声雄、邓某安、高某聪与其他同伙亦上前围着被害人张某良,胁迫其赔偿。后被害人张某良将人民币1300元交给了被告人陈声雄,被告人陈声雄等人便各自驾车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陈声雄、邓某安、高某聪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经广东省广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良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高某聪于2017年3月6日10时许,在其父亲高某1陪同下到广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被告人高某聪的家属于2017年7月7日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300元。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良的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3月11日22时许,我驾驶湘N×××××牵引货车载着我儿子张某从云浮市运载着一些重型机械去湖南,至3月12日2时许,当晚驾车行驶至广宁县某镇佛仔岭(往广宁方向)下坡处时,货车上的重型机械被抛下了路边。我将车停在路边,然后和我儿子找些树枝、杂物作为示警物。我打电话叫老板过来处理。大概是2时30分左右,从后面有两辆轿车一前一后驶到我货车车头两、三米处停下,两辆轿车上下来四、五名男子,在我车头看了一下,其中一名男子还用手机照我车牌。过了十多分钟,又有两辆轿车从南街方向驶来,然后停到我车尾,有4、5名男子下车看我车尾情况,我便和儿子走下车。这几名男子见我下车就围着我,其中有一名45岁左右的男子对我说:“你车上掉下的货物,砸烂我厂的道路,也挡住了我工厂的路,搞得明天开不了工,损失几万块,你要赔钱。”我说掉下的货物没有挡工厂的路,也没有砸烂什么东西。在男子周边的其他男子也在叫我赔钱。我拿出手机准备拨打我老板的电话,45岁的男子以为我报警,一拳打到我的左某位置,说要我赔5、6万,我说没有那么多钱,要赔叫我老板赔。然后我走到牵引车车尾,拨通老板电话。那些男子见我打电话,于是45岁男子带着5、6名男子走过来围着我,还有一名穿白衣的男青年拿着一条木方在不远处看着我,45岁男子走近打了几拳我的面,围过来的几名男子也打了我几下。45岁男子问我有多少钱,我说大概有二千多块,45岁男子说:“你有多少拿出来。”我走到牵引车车上,取了一叠百元面额的钱出来后走下车。有一名30多岁的男子走过来拿过我递给他的一叠钱,当我面数了一下告诉我有1700元。后这些男子上了各自的轿车均往某镇方向走了。嫌疑人共四辆车,均是轿车,其中停在我牵引车头处的轿车号牌是粤S×××××。我的头、脸位置被伤,现在左某、右面额位置有点肿痛。经对不同组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被害人张某良辨认出5号照片男子就是2016年3月12日晚上广宁县某镇过境公路上对其实施抢劫的人员之一(欧某平);辨认出11号照片男子就是2016年3月12日凌晨在广宁县某镇对其实施抢劫并收取其交出的1700元的男子(陈声雄);经对监控视频截图进行辨认,其辨认出监控视频截图中图1的轿车是2016年3月12日凌晨在某镇一斜坡处对其实施抢劫嫌疑人驾驶来的停在最接近其牵引车车头位置的号牌为粤S×××××轿车,图2照片上的男子便是首先动手打他的男嫌疑人。(二)书证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陈声雄在广宁县南街镇工商银行办理业务时被公安民警抓获;2017年1月16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邓某安在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某酒店8602房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高某聪于2017年3月6日10时许,在其父亲高某1陪同下到广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的情况。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声雄、邓某安、高某聪的姓名、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广东省广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良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4、中国某银行流水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3月12日户名为吕某2的中国某银行账户汇入800元的情况。5、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6)粤1223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2012)肇宁法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同案犯周国森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以犯抢劫罪被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声雄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3月15日刑满释放的情况。6、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于2017年3月17日扣押了同案人吕某2所使用的号码为137××××8727的手机。7、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证实被告人高某聪的家属于2017年7月7日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300元的情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今天凌晨2点30分左右,我起床发现我爸驾驶的湘N×××××(后排是湘N×××××)的重型拖挂车上拉的货物在拐弯的时候因为惯性甩了出去倒在路边。我爸停车后被几辆路过的小车车上的人打了,还向我爸勒索了1700元。我爸被打的时候我就在车子附近,当时我也下车了。刚开始的时候,路过一辆小车,车上下来三个男青年,那些男子下来后有两个一直打电话,接着就有三台小车跟着过来了,有一台车牌是粤S×××××,跟着过来的这三台车都下了人过来找之前那台小车的三个男青年。其中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要我父亲赔钱,我爸报给了老板。我见他们围着我爸,问我爸要5000块钱,那个四五十岁的男子就动手打了我爸,随后又有几个男子打了我爸,其中一个男子还用脚踢了一脚我爸,大声问我爸赔不赔钱。我爸说还有两千块左右,然后有一个年轻一点的男子拿木方威胁我爸,之前那个四五十岁的男子还打了几拳我爸的脸部。我爸和我上车拿钱,把1700元给了那个长胡子的男子。然后前面停的两台车一起掉头,往我车尾方向走了,后面那两台也一起走了。经对监控视频截图进行辨认,证人张某辨认出图1照片中的小车便是2016年3月12日3时许,在广宁县某镇对其父亲实施抢劫的男子驾驶来的停在牵引车头位置的粤S×××××小车,图2照片上的男子就是首先动手殴打其父亲的人。2、证人林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某非金属矿精加工有限公司已经停产好几年了,平时只是用来偶尔堆放一下瓷沙。昨天晚上我在某非金属矿精加工有限公司工厂值班,在大概凌晨2点23分的时候,听到外面公路“乒乓”的很大声,应该是有重型的东西在厂外面的公路倒下了。到今天中午我见到有吊机过来吊东西,我见到有一个大机器甩在我厂路口隔壁,靠近我厂路口一侧。掉机器的位置有一部大型拖挂车停在路边,应该就是在拐弯的时候车速过快导致掉货。昨晚我起床透过窗外看出去,见到对开路边有车有一些人,还有一些灯光,听到外面有一些人在公路争吵。昨晚赵某也在工厂二楼,但是没有下楼。昨晚在外面争吵的不是我工厂的员工。3、证人高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陪同我儿子到某派出所投案自首的。我听高某聪说,大概在2016年年底时候,高某聪在一天晚上对我说他于2016年2月或3月份一天晚上凌晨时候,当时他在大田坪和几个朋友在士多店坐着,接到“崩牙森”电话说“崩牙森”朋友在佛仔岭出车祸了,于是高某聪驾驶自己的轿车载着几个朋友去到某镇佛仔岭处敲诈了一名过路的货车司机,他说没有动手打货车司机。4、证人吕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吕某2是我大儿子,我是陪同吕某2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2017年春节回家后,我知道吕某2涉嫌抢劫,做思想工作时问过他,他说在2016年3月份一天晚上,周某打电话叫他到佛仔岭帮下忙,他和高某聪、陈某驾车去了佛仔岭,到达后看到有辆货车掉落很多器械,他和高某聪站在周边,周某和三坑有一个青年围着一个人不知吵什么,不久后周某说没事了,他就和高某聪走了,后来周某分了200元给他。(四)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广宁县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3月12日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现场提取烟蒂四枚、木板一根的情况。(五)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1、同案人周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3月中旬一天的凌晨2时许,我在位于广宁县某镇庄元村委会家中,高某聪在我家上网。我接到“四眼平”电话讲一部拖头货车上的一块重型机械掉到路上,把路压烂了。我说跟我没关系,“四眼平”说我是本地人应该出去让他们赔偿,我答应了。刚好陈声雄(又名陈某)打电话给我,我把情况告诉陈声雄,让他和我一起出去。之后我驾驶高某聪的粤W开头的黑色雅阁汽车搭着高某聪从我家往外面公路开去。在出到庄元村连接省道S264路口时,陈声雄的小车刚到路口,后尾随高某聪的车去到佛仔岭。到佛仔岭后,我看见一辆拖头货车停在省道S264下行线路边,车上有一个重型器械掉在了某石粉厂旧地磅位置。“四眼平”的车停在货车前面,“四眼平”下车站在公路边。高某聪将车停在了重型机械的旁边,陈声雄的车停在了高某聪车背后。高某聪、“乌拉圭”、邓某安、陈声雄就走过去和“四眼平”汇合,我就下车拿着手电筒对着重型机械和路面照了一下。我见到“四眼平”恐吓大货车司机要他赔钱,其他人则围在货车司机周围,我则在对面路边大喊,你怎么把路砸得那么烂。“四眼平”自称重型机械压烂了某石粉厂的道路,令他明天不能开工为由要求赔钱。货车司机准备打电话时,被“四眼平”拖到了重型机械掉落处,打了两巴掌司机面部和踢了他两脚。最后,货车司机交了1300元给陈声雄,“四眼平”开车往南街方向回去,高某聪上了车后我开车走前面,“乌拉圭”、邓某安上了陈声雄的车,一直去到江布村路口候车亭停了下来,此时“乌拉圭”上了我车,我开车和“乌拉圭”、高某聪去到某邮政银行,“乌拉圭”一人下车走到柜员机处把800元存到其帐号。“乌拉圭”把钱存好上车后向我发了400元红包,向高某聪发了200元红包,我转发给“四眼平”200元,有100元用于购买烟草和饮料,400元现金分给了陈声雄和邓某安,我分得的钱上网赌博输掉了。“四眼平”打电话给我到佛仔岭的目的是因为我是本地人,我们人多也能吓唬司机,容易从司机处搞到钱。我开始时不知道挂车司机的名字。经对不同组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周某可以辨认出同案人欧某平(绰号“四眼平”)、邓某安、高某聪、乌拉圭(即吕某2)、陈声雄。2、同案人吕某2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有抢劫的犯罪行为。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我和陈声雄、邓某安一起在李某君位于某镇茶元村的家中玩。期间,陈声雄接到周某的电话说他朋友“四眼”在外面出了车祸,邓某安就驾驶陈声雄的黑色小车搭着我们到了某佛仔岭路段,看到路边停着一辆挂车,周围散落一些货物,我们把车停在大货车车头位置后就下了车。两分钟后周某和高某聪才开着车来到,周某下车后我就问他怎么回事,周某没有回答我,他直接去到车头位置,当时“四眼”跟司机在那里,我跟高某聪在车尾处。过了一会我听到车头有吵架声,就准备过去看看,当时我看到“四眼”和周某推了一下挂车司机,我和高某聪还没走近时,周某就过来跟我们说已经没事了,叫我们走。然后我们就相继开车往某方向驶去,开到江布村路口时,我们都停下来了,我下车去上厕所,陈声雄就从他车下来跟周某说了几句话,然后我们互相打了招呼,陈声雄就跟邓某安开车离开了。我上车后周某就给我800元钱,其中200元说是还给我的,剩下的600元让我存到银行里面,然后转账给他,我就去到某镇邮政银行ATM机把800元存进银行卡里。之后我自己留了200元,把600元转错给高某聪了,我跟周某说了一下,周某说他跟高某聪联系就可以了,我就没有过问了。经对不同组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同案人吕某2可以辨认出周某、陈声雄、邓某安、高某聪。(六)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陈声雄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3月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去到某镇茶元村李某军处喝啤酒,至凌晨2时许,我接到周某的电话,周某问我在哪里,说他的朋友在佛仔岭处出了事故,叫我过去帮一下忙。我跟乌拉圭和邓某安一起,由邓某安驾驶我的粤A×××××本田小轿车载着我和乌拉圭去到某镇佛仔岭处。我们三人去到佛仔岭下坡处距某石粉厂路口还有50米左右时,看到有一大块重型机械掉落省道S264路边,有一辆挂车停在某石粉厂路口S264省道下行线路边,并开着危险灯,在挂车车头不远处有一辆青色轿车停在下行线路边,是“四眼”的。我打电话问周某在哪里,他说他就快到了,邓某安将轿车停在挂车车头与轿车中间的位置。后高某聪驾驶他的小轿车载着周某也来到了,并将车停在挂车后面。我与邓某安、乌拉圭三人下车后,便往挂车车尾处走去。看到车尾处有两三人,我们刚想走过去,周某的朋友“四眼”便从车尾处走过来,我们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没事了,让我们先走。我们听说没事后,我就让邓某安过去将车掉头开过来。车掉过头后,我跟刚过来的周某说,你朋友说没事了,我们先回去了,周某就说没事的话你们先回去吧。乌拉圭说他跟周某他们一起走,所以我跟邓某安就先走了。我们开车到某路口时,看到高某聪和周某他们的车也跟了上来。我们两台车就一起停了下来,我跟周某说,我让邓某安送我回去,你送乌拉圭回去吧,我们交谈时都没有下车,然后我们就各自开着车走了。我没有看到挂车司机,事后我没有得到任何好处。经对不同组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陈声雄可以辨认出绰号叫“老崩”的周某、高某聪、邓某安、“乌拉圭”(即吕某2)、“四眼”(即欧某平);经对监控视频截图进行辨认,其辨认出2016年3月12日3时14分某卡口粤A×××××小车上坐在驾驶位的是邓某安,坐在副驾驶位的是其本人,该车是其于2016年3月份一天晚上去往某镇佛仔岭时驾驶的汽车。2、被告人邓某安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大概3月份的一天凌晨时候,当时我正在某镇江布村委会茶元岗李某军家坐着,和陈某一起喝酒。陈某接了一个电话后就跟我说外面出了点事,叫我跟他一起出去一下。之后我就驾驶陈某粤A牌的黑色小轿车往某镇S263省道佛仔岭驶去。在去到佛仔岭时,我看到有一辆挂车正停在省道路边,车头朝着南街方向停放在某石粉厂路口,在路肩上还掉落了一块重型机械,而挂车车头十多米处还停着一辆车牌粤S开头的轿车。当时我以为是叫我们一起帮忙收拾货物的,我去那里是为了帮陈某的忙。我慢慢将车停在了挂车车头与粤S轿车中间后,便与陈某下了车,我看到周某的朋友“四眼”、周某、高某聪、乌拉圭他们几个正绕着挂车周围看,我和陈某也绕着挂车看了一下,当时看到有一名矮个胖胖的中年人(应该是挂车司机)和一名约20岁左右的青年站着,然后我和陈某走过去看看一下掉落在路肩的重型器械,后回到挂车车头处。我和陈某、周某、乌拉圭、高某聪站在挂车司机周边,围着挂车司机。我听到“四眼”对挂车司机说:“你货车掉落的器械砸烂我工厂门口的路,影响我车辆出入,妨碍我明天出货,你要赔钱。”我知道这个工厂不是“四眼”的,他就是借此为由向司机要钱。司机听到后不知道说了句什么话,“四眼”就动手打了司机两巴掌。打了司机后,“四眼”又和司机谈了一下,司机就上挂车的驾驶室拿了一叠钱下来。司机将拿下来的一叠钱交给了“四眼”或者陈某,我不太记得,当时陈某就站在“四眼”旁边。我看到“四眼”数了一下那叠钱后就有人喊了一句没事了,可以走了。高某聪就搭着周某和乌拉圭在前,我开车载着陈某在后往大田坪方向走了。我们到了某三岔路口的时候,陈某叫我停一下车,他下车上了周某的车跟周某聊了大概一分钟,就回到车上,他上车后给了我200元钱,陈某当时没有跟我说这200元钱是怎么回事,我也没有问他,但是我知道这200元钱是之前“四眼”向司机索要的1000元钱里面的。之后周某他们的车先离开,我就开车送陈某回家。经对不同组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邓某安可以辨认出周某、高某聪、“四眼”(即欧某平)、“乌拉圭”(即吕某2)、陈某(即陈声雄)。3、被告人高某聪的供述,主要内容:在2016年3月左右的一天晚上22时多许,周某给电话叫我驾车载一下他上南街,我便从家里出来,驾驶我的粤W×××××轿车去到周某位于广宁县某镇庄元村委会的家中,我在周某家二楼坐了一会儿,欧某平打电话给周某对他说:“不用上南街了,我到你家吧。”过了1小时左右,欧某平来到周某的家中,他跟周某入了房间。至凌晨2时多,欧某平便说要上南街了,然后驾车走了。大概走了五分钟后,周某接到欧某平电话,欧某平在电话中对周某说:“你快点出来,有辆大货车在某镇佛仔岭处出了车祸,车上很多东西掉在了公路上,看能不能搞点钱来用。”周某接完电话后,走到一边打电话给陈声雄,我听到周国森对陈声雄说:“有辆大货车在佛仔岭处出了车祸,我们出去一下看能不能搞到钱。”周某挂完电话没有多久,欧某平又连续给了几个电话过来催周某快点去佛仔岭,周某穿好鞋袜后,他以为我没有听到便对我说:“欧剑平在佛仔岭处出了点事,你快载我出去一下。”我便驾驶我的轿车载周某往佛仔岭驶去。到佛仔岭后,看到佛仔岭斜坡处有很多的板材、器械等物,还有一辆挂车停在佛仔岭下坡的下行道路中,我便将自已的轿车停在离挂车车尾约20米处,挂车车头还停着两辆轿车,其中一辆还开着车头大灯,一辆应该是陈声雄的,一辆应该是欧某平的。我停好车后,周某便下了车,开着电筒从上行道边往挂车走去,走到挂车边后站在陈声雄与欧某平旁边,旁边还有邓某安站着。我也下了车,这时才发现在上行路肩边上掉落有一大块重型器械,这时我看到吕润杰从下行道路中挂车车尾处走了过来,陈声雄、吕某2、邓某安应该比我们早五分钟到,吕某2走到我轿车边后,问我发生什么事?我说:“我不知道,是周某说出了车祸叫我陪他过来看看是怎么回事。”然后我与吕某2往挂车处走去。我走近挂车后,看到周某、陈声雄、邓某安和欧某平围着一名中年男子(挂车司机)不知在吵什么,我听到欧某平用普通话对挂车司机说:“你挂车的东西掉落在我厂房道路上,阻碍我厂车辆出入,要么你马上把货物运走,要么赔钱给我。”挂车司机对欧某平说:“我已经给电话老板,等我老板过来再处理吧。”欧某平听后突然动手打了几下挂车司机,而挂车司机在大声用普通话叫:“不要打了,不要打了。”这时我手上还拾有一条木棍,陈声雄走近我抢过木棍,在地上敲了几下。我和吕某2还在走近,我就看到周某已往我和吕某2走来,周某走近我和吕某2,对我俩说:“行了,我们走吧,事情解决了。”这时,我看到陈声雄、欧某平和邓某安跟着挂车司机往挂车车头驾驶室走去,应该是跟司机过去拿钱,司机拿了一叠钱下来交给陈声雄,他当众数了一下,对司机说:“这里有1300元。”接着我与周某、吕某2走回到我的轿车,我待周某和吕某2上车后,便开始掉头,看到陈声雄的汽车开始启动,我驾驶自已的轿车行驶至庄元路口前时,周某对我说:“等下陈声雄他们。”我便停下车,过了两分钟左右我看到陈声雄的轿车驶来了,将车停在我轿车后面,然后陈声雄下了车,走过来到我轿车后排位置,将从挂车司机拿到的1300元交给周某,周某数了400元给陈声雄,陈声雄拿到后,便回到自己车上和邓某安开车走了。我便驾车在前,陈声雄驾车在后,一前一后往某镇方向驶去。在行驶过程中,周某给了一些钱吕某2去邮政银行存钱,然后再通过微信发给他。我就载着吕某2去到某某银行柜员机边停好车,我在车上等,吕某2存钱后,我便载着周某和吕某2到周某家中。吕某2在微信给我、周某、欧某平发了200元红包,然后我们在周某家玩到第二天天亮,周某妻子起床后,周某将剩下的100元给了他妻子叫她去购买了些饼干、饮料等零食回家吃。经对不同组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高某聪可以辨认出陈声雄、邓某安、吕某2、欧某平、周某。原判认为:被告人陈声雄、邓某安、高某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声雄、邓某安、高某聪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声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聪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家属已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300元给被害人,挽回被害人损失,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声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邓某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人高某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诉人邓某安上诉称:1、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叫去的,其错在参与分了二百元,但因此而被判刑二年三个月,原判是主次不分。2、同案犯周某犯二种罪,且是累犯,才判了三年六个月,陈声雄是主犯,且是累犯,才判了三年,其是从犯,被判二年三个月,量刑过重。3、其家庭有实际困难。综上,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上诉人高某聪上诉称:1、其有自首情节,应得到减轻处罚,原判虽然对其减轻处罚,但力度不够。2、其是酒后一时冲动参与了这件事,是无心之失,其家属已代为退出1300元赃款,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邓某安、高某聪与原审被告人陈声雄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邓某安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判认定其与原审被告人陈声雄均属从犯,原判对原审被告人陈声雄作出从轻处罚,对其作出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量刑在法定幅度内,量刑恰当,其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高某聪的上诉意见,经查,其属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原判已对其作出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量刑在法定幅度内,量刑恰当,其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安、高某聪与原审被告人陈声雄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邓某安、高某聪与原审被告人陈声雄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陈声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高某聪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300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邓某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邓某安、高某聪的上诉意见,经查均不成立,均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庆审判员 颜国军审判员 刘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杰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