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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路秀花、高智慧等与盂县路家村镇苗家庄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路某,高某1,高某2,盂县路家村镇苗家庄村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11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路某,女,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某1,男,2006年5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委托代理人:路某,系高某1母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某2,男,2009年8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委托代理人:路某,系高某2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盂县路家村镇苗家庄村村委会,住所地:山西省盂县路家村镇苗家庄。法定代表人:苗忠仁,该村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路某、高某1、高某2因起诉盂县路家村镇苗家庄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3民终6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路某、高某1、高某2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赵 凯审判员 韩红斌审判员 李晓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殷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