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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樊保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樊保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544号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景观花园4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薛荣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该公司职员。被告:樊保平,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樊保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芳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雨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