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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冷希良与宁波云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希良,宁波云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129号原告:冷希良,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宁波云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崇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95388795H。法定代表人:施伯君。原告冷希良与被告宁波云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希良撤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 判 员  许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