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冷希良与宁波云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希良,宁波云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129号原告:冷希良,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宁波云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崇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95388795H。法定代表人:施伯君。原告冷希良与被告宁波云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希良撤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 判 员 许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