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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汉唯妮物流有限公司、翁志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唯妮物流有限公司,翁志威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457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唯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515室(1)。法定代表人:邓朝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晓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萍,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翁志威,男,汉族,1984年11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人武汉唯妮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翁志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裁字[2017]第179号终局性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案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武汉唯妮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唯妮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唯妮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裁字[2017]第179号终局性仲裁裁决的申请。减半后的申请费200元,由武汉唯妮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义林审判员  褚金丽审判员  蒋劢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晋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