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朝恒与王延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朝恒,王延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938号原告:赵朝恒,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古浪县村民。被告:王延瑞,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原告赵朝恒与被告王延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赵朝恒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朝恒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朝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25元,由赵朝恒负担。审判员 沈凤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