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23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朝恒与王延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朝恒,王延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938号原告:赵朝恒,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古浪县村民。被告:王延瑞,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原告赵朝恒与被告王延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赵朝恒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朝恒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朝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25元,由赵朝恒负担。审判员  沈凤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