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清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宏润信达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宏润信达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柏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清申3号申请人:武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8号1栋9层。法定代表人:刘旭,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宏润信达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8号1栋9层。法定代表人:曹慧,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武汉柏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轨迹呈3栋A座2105室。法定代表人:曹慧,该公司董事长。2017年7月31日申请人武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武汉宏润信达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一致同意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武汉宏润信达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有权申请强制清算,武汉宏润信达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管辖区域,且股东大会同意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武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武汉宏润信达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柏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瞿汉春审判员 熊新文审判员 向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