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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姜典盈与张玉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典盈,张玉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413号原告:姜典盈,男,生于1950年11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卓,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玉玺,男,生于1968年2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姜典盈与被告张玉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姜典盈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典盈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书振审 判 员  宋 强人民陪审员  余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