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姜典盈与张玉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典盈,张玉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413号原告:姜典盈,男,生于1950年11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卓,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玉玺,男,生于1968年2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姜典盈与被告张玉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姜典盈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典盈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书振审 判 员 宋 强人民陪审员 余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