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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恢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程勇、雷新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勇,雷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程勇,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雷新良,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执行人程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2016年5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1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勇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陆大勇执行员  查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建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