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6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练继平与成都助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成都助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继平,成都助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成都助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663-3号申请执行人练继平,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成都助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大道馨海公寓C-1-1-1。组织机构代码:09855405-1。负责人彭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助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36号1幢1楼。组织机构代码:56446405-4。法定代表人曹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669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练继平申请执行成都助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本案申请执行人练继平书面申请,本院合议庭合议,追加成都助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执行人。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成都助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成都助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练继平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