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公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徐方坤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徐方坤,梅祖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公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五九路20号。法定代表人:蔡晓红,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徐方坤,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梅祖霞,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申请执行人公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徐方坤、梅祖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2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徐方坤于2017年2月25日签收该邮件,被执行人梅祖霞于2017年2月25日签收该邮件,但二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徐方坤、梅祖霞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提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2017)鄂1022执1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中贵审判员 刘庆娟审判员 刘华忠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茂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