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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刑更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德林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德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1108号罪犯马德林,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7日作出(1999)南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德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5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1999年7月2日作出(1999)豫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6年1月10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08年8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1年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3年1月21日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马德林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德林非���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在案发原因上有明显过错。该犯民事赔偿未履行。罪犯马德林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8次,扣分6次,共扣3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核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德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德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