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邢某、王某1与王某2、杨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邢某,杨某,王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2650号原告王某1,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邢某,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付春美,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某2,男,64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王某1、邢某诉被告杨某、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1、邢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邢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