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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邢某、王某1与王某2、杨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邢某,杨某,王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2650号原告王某1,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邢某,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付春美,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某2,男,64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王某1、邢某诉被告杨某、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1、邢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邢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