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任继东与贾永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继东,贾永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840号原告:任继东,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海,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永星,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继东与被告贾永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继东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维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