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与邓凤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邓凤琴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693号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为龙井市。法定代表人:李富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虹,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住龙井市。被告:邓凤琴,女,1960年2月5日出生,住龙井市。本院审理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邓凤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邓凤琴已交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韩银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靖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