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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波与青岛煜昊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波,青岛煜昊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400号原告:朱波,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郝东金,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煜昊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天泰金融广场9号楼708室。法定代表人:张瑜,职务总经理。被告:张瑜���女,1986年9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朱波诉被告青岛煜昊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朱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利息20000元,合计3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0000元,约定月息2.5%,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合同约定一年还清,到期日为2015年7月2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归还本息,被告一直拖延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