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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宫化恩诉胡金宇、宫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化恩,胡金宇,宫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3035号原告:宫化恩,男,193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被告:胡金宇,男,38岁,住盖州市。被告:宫艳艳,女,37岁,住盖州市。原告宫化恩与被告胡金宇、宫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宫化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1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1年从原告处借现金11万元买船,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胡金宇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宫化恩的起诉。宫化恩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中洋审 判 员  刘 巍人民陪审员  肖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温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