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淑丽、赵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淑丽,赵乙华,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淑丽,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赵乙华,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李华,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淑丽与被执行人赵乙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乙华、李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根据本院网络调查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赵乙华拥有鲁L×××××号牌桑塔纳汽车一辆,李华有少许银行存款。为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赵乙华所有的鲁L×××××号牌桑塔纳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二、划拨被执行人李华的银行存款916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