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彭康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83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康林,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来厦暂住湖里区。2016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康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艺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康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以来,被告人彭康林在其位于本市湖里区马垅村178号604室的暂住处,接受他人委托,利用电脑、打印机、假印章等工具伪造高校毕业证书等证件并销售牟利。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彭康林在该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以上事实。民警于案发现场缴获各类证书、印章及作案工具老虎钳1把、台式电脑2台、Canon扫描仪1台、EPSON扫描仪(型号:V370Photo)1台、EPSON打印机(型号:LQ-790K)1台、打印机(PhotoR330)1台、三星手机(白色,号码:138××××2328,串号:352956068463238)1部、账本2本,现均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殿前派出所。经鉴定及调查,上述国家机关印章64枚、事业单位印章341枚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康林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取证报告、作案工具、账本及伪造的印章、证件照片、通话记录、福建农林大学等单位的回复函、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康林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共计64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其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共计341枚,其还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康林犯两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康林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殿前派出所作案工具老虎钳1把、台式电脑2台、Canon扫描仪1台、EPSON扫描仪(型号:V370Photo)1台、EPSON打印机(型号:LQ-790K)1台、打印机(PhotoR330)1台、三星手机(白色,号码:1386045****,串号:352956068463238)1部、账本2本以及伪造的各类证书、印章等,均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毅人民陪审员 :石延庆人民陪审员 :杨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