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荔波微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柏玉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荔波微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柏玉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1129号原告:荔波微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荔波县玉屏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MA6E01Y42E。法定代表人:玉星卫,公司经理。被告:柏玉黄,男,1993年4月23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现住荔波县。原告荔波微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柏玉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荔波微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荔波微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兴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