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彭有雄、伍忠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有雄,伍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5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彭有雄,男,1964年11月2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伍忠辉,男,1970年3月14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彭有雄申请伍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5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伍忠辉应支付申请人彭有雄案款5.925万元,承担执行费789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925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伍忠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5执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雪审判员 陈庆荣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海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