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凌源支行与王丽华汪桂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市支行,王丽华,汪桂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市支行被执行人:王丽华被执行人:汪桂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丽华、汪桂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5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9290.68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高凤彬助执员刘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哲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138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市支��,住凌源市市府路东段12号。负责人:王世峰,行长。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凌源市三家子乡天盛号村。被执行人:汪桂凡,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三家子乡青山村北里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丽华、汪桂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5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9290.68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尹国斌执行员高凤彬助执员刘洋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哲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8月22日评议地点:执行局417室执行长:尹国斌执行员:高凤彬刘洋书记员:刘哲评议记录如下:执行长:尹国斌今天我们就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丽华、汪桂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有关事宜评议,首先由承办人发表意见:执行员:刘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的意见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请二位发表意见。执行长:尹国斌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执行员:高凤彬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评议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7)辽1382执543号案件本次的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