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杜检月与被执行人郭凤花、张艳丽、郭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检月,郭凤花,张艳丽,郭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杜检月,女,1960年8月9生。被执行人郭凤花,又名郭芬花,女,1966年9月19日生。被执行人张艳丽,女,1964年9月5日生。被执行人郭花,又名郭暖叶,女,1965年10月11日生。关于申请人杜检月与被执行人郭凤花、张艳丽、郭花健康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2)兰民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凤花、张艳丽、郭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杜检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检月自愿撤销了对被执行人郭凤花、张艳丽、郭花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2)兰民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光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