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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杜检月与被执行人郭凤花、张艳丽、郭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检月,郭凤花,张艳丽,郭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杜检月,女,1960年8月9生。被执行人郭凤花,又名郭芬花,女,1966年9月19日生。被执行人张艳丽,女,1964年9月5日生。被执行人郭花,又名郭暖叶,女,1965年10月11日生。关于申请人杜检月与被执行人郭凤花、张艳丽、郭花健康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2)兰民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凤花、张艳丽、郭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杜检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检月自愿撤销了对被执行人郭凤花、张艳丽、郭花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2)兰民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光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