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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谈宝泉、高继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宝泉,高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695号申请执行人:谈宝泉,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高继林,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申请执行人谈宝泉与被执行人高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503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谈宝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谈宝泉与被执行人高继林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谈宝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经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并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3执6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学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