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姚丹丹、汤德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丹丹,汤德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23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一,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龙虎巷*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岩,女,1988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龙虎巷*号。上述两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敬杰,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姚丹丹,女,1987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申请人:汤德飞,男,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刘一、石岩与被告姚丹丹、汤德飞、南京嘉山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皖1122民初223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姚丹丹、汤德飞所有的来安县碧桂园城市花园芙蓉苑10幢2单元2005室房屋,期限为一年。刘一、石岩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一、石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姚丹丹、汤德飞所有的来安县碧桂园城市花园芙蓉苑10幢2单元2005室房屋的查封。案件申请费3970元,由申请人刘一、石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俊审 判 员 陈平人民陪审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娟 微信公众号“”